他從壹種普遍主義的觀念出發,認為各種具體的涉外民事關系應當根據其本身的性質適用其所在地的法律。他不再局限於“屬人法”和“實體法”的區分,也不討論法律的內外效力,而是主張對內國法和外國法壹視同仁,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以下目的,即無論在哪裏立案,都可以適用壹種法律,得到壹致的判決。
他認為,建立這壹理論的基礎是,應當承認存在著壹個“相互作用的國家的國際社會”,各國的法律也形成了壹個“法律統壹體”。而每壹種法律關系,按其性質來說,總是與某壹地區的法律相聯系的。
根據薩維尼的理論,人們只要分析各種法律關系的性質,就可以制定各種雙邊沖突規範來指導法律的選擇。薩維尼的理論確實創造了壹種新的解決法律沖突和進行法律選擇的方法,這與區分法律的理論完全不同。此後,許多國際私法學者相繼提出了“法律關系的焦點”、“聯系關系的聚集地”、“最密切聯系”等各種學說,但在實踐中並沒有完全脫離薩維尼方法論的影響。
他的理論對歐洲沖突法的編纂和同化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他將國際私法從荷蘭學派所倡導的特殊主義-民族主義的影響中解放出來,使其重新回到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道路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