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未履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修理;
2.第十五條規定:產品售出後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3.第90天、第30天的規定: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天,制造廠未提供備件進行修理的,修理廠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將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4.30年和5年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在產品停止使用後5年內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三包服務是指包修、包換、包退,是經營者保證商品質量的壹種方式。具體含義是,經營者在壹定期限內經營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不履行這壹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