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鋪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產權名稱變更的時間。因為如果產權沒有過戶,僅僅依據合同中的約定收取租金就顯得太蒼白無力,可能會對預期收益的計算產生影響。
2.爭取和開發商簽訂委托合同,因為作為商業物業的開發商,要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和還款能力。壹旦無法實現經營目標,開發商可以通過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進行約束。
3.如果有運營公司,盡量在商鋪買賣合同附件中對開發商選擇的運營公司做出相應約定。如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選擇權、收益不能兌現的救濟權、違約責任等。這樣可以避免開發商的“金蟬脫殼”,即使以後的運營出現問題,也可以為自己準備壹個補救的途徑和措施。
4.為保險起見,投資者還可以在委托經營合同中要求開發商對利潤進行連帶保證。基本收益不能實現或物業、管理公司無力兌現租金的,開發商對租金返還承擔連帶責任。
5.為防止日後租金被占用或管理混亂,在購買商鋪時,應要求開發商在壹定條件下牽頭組建業主自治組織,返還的租金在業主自治組織和運營公司或開發商的監督下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最大限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總之,作為商業地產的壹種,產權商鋪的投資運營有其獨特的特殊性,對於社會上很多中小投資者來說,還是壹個比較陌生的新生事物。“商鋪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應該是投資者需要牢記的警示。我們相信,隨著市場的成熟和法制的完善,商鋪將會像預售或按揭等房地產產品的銷售方式壹樣,成為壹種廣為人知、被認可、被接受的房地產銷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