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變股權,資金變股權,農民變股東。變資源為資產,是指將集體土地、林地、林木、水域、濕地、閑置房屋、設備等資源的合法使用權,通過壹定形式投資於新型經營主體,取得股權;債轉股資金是指各級各部門投入農村用於發展、生產和扶持的財政資金(財政直補、社會保障、優撫和養老、救災救濟、應急資金等除外)。),按照各自使用管理規定和國家對貧困縣統籌使用財政支農扶貧資金的政策要求,量化為村集體或農戶持有的股份,集中在各類經營主體,按股比享有股權和收益。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農業現代化若幹意見的通知》政策措施分工第壹條第十三款關於“拓寬“三農”投入渠道,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通過貼息、獎勵、風險補償、減免稅等措施,促進更多金融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業農村”,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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