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2.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他人非法傷害、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強奸(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迫性交)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傷害的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幾乎在所有國家,強奸都是犯罪。
明知是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精神病人或者嚴重癡呆的人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如何,也無論被害婦女是表示“同意”還是“反抗”,都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誌,構成強奸罪;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婦女同意在精神疾病未發作期間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不構成強奸;
對於確實不知道女性是青春期精神病人,在女性的引誘下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壹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如果真的不知道女性有輕度癡呆,自願或主動與其發生性關系,作為犯罪處罰是不合適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