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五條
父母約定不滿兩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