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三級承包工程範圍: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小於50米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二)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的單項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小於27米的建築工程。
建築業企業的下列資質由工商登記的企業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專業承包資質)和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建築服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