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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扣押條款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查封扣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產生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舉報。法院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訴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後,立即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的工具,偽造註冊商標,違法交易額超過五萬,違法經營額不超過五倍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五年內有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嚴重情形的,處罰從重。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是依法取得的,並能向供貨者說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證據或者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要求有關方面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生商標權屬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中止案件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止案件調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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