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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民事訴訟法有很多條條框框,其中第207條是什麽?我給妳講講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者蓋章。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意譯

這篇文章是關於和解的實現。執行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終結執行程序的行為。和解協議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和解協議取決於雙方的自願和自覺履行,不具有強制性。但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不得申請強制執行;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將結案,不再恢復執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相應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

延伸:民事訴訟法

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365438日NPC第11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NPC第12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本平臺依據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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