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區分誣告陷害。誣告陷害是捏造事實和證據,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絕對不允許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洪道德說:“這種報復行為是違法的,也是嚴重的,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