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的思路是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經營權流轉的格局。改革開放之初,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民,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積極性,有效地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深化現階段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並行分離,努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農村改革的又壹重大制度創新。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土地經營權作為三權中新創設的獨立權利形態,已經得到了政策的正式回應,接下來就需要對其權利性質進行界定。從法律上講,轉讓(主要指租賃)是流出方和第三方經營者通過租賃合同形成的壹種土地債權債務關系,以土地用途為主要標的物,土地經營權是第三方經營者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權利。
通過從抗力、期限、可轉讓性、利用內容、對價五個方面分析,認為土地經營權的性質是債權,而不是物權。這符合物權壹物壹權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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