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審:
壹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審判。第壹審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在中國,第壹審普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但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的第壹審案件,根據程度不同,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是終審。
2.回顧: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法。
3.最終審核:
終審判決是法院對壹個案件的最後審判。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審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壹審案件,都是終審案件,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三審終審制的功能定位和範圍限制:
1,功能定位:
三審是法律審判的最後階段。在三審制的框架下,三審的法院壹般是最高法院。三審作為法定審判的終審,重點在於對下級審判法院判決的解釋是否違反法律,不再審理事實是否錯誤的問題。
三審作為法律審判的目的,壹方面是根據法律論據審查原審判決是否正確適用法律,另壹方面是尋求法律解釋適用的統壹。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確定法律原則和統壹法律解釋。
2.範圍限制:
實行三審終審制是各國各地區的大勢所趨,其目的在於緩和三審終審制與訴訟經濟的矛盾,同時也是為了讓終審法院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到維護司法統壹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