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向死者親屬支付的安排死者葬禮的費用。這個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法采取了明確具體的標準,以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六個月,兩者之和為喪葬費總額。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有關統計數據確定,“上壹年度”是指壹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壹個統計年度。因此,無論實際喪葬費多少,也無論被害人生前住在城鎮還是農村,喪葬費的賠償標準都沒有差別,都是按照同壹標準確定的。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喪葬費的支付主體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是由另壹第三人支付的,請求權主體是支付費用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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