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為了達到犯罪目的,往往憑借其在當地長期的惡劣影響,不直接對他人采取強制行動,而是意圖通過口頭威脅、其他外在表現形式形成的壓力等非暴力手段,威脅、騷擾、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雖然不傷肉體,但傷害的是心靈,這是黑惡勢力的又壹種新的犯罪手段。其表現形式是以威脅、宣傳代替暴力,以違法行為代替犯罪行為,或者在實施打砸搶燒後立即以經濟補償的方式強迫被害人簽訂“調解協議”,不讓被害人報警。黑惡勢力犯罪組織通過這些“逼而不打,打而不傷,傷而不重”的手段,既能達到其犯罪目的,又能避免因嚴重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打擊的後果。
《關於辦理“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將“軟暴力”定義為與暴力、威脅並列的壹種犯罪手段,並列舉了“軟暴力”犯罪的表現形式,包括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手段,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和破壞他人合法權益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凡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依法應當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