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資源管理辦法》於2006年6月0日正式實施。其主要目的是規範我國砂巖資源的勘探開發、開采利用、保護和監督。該辦法明確了砂石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開采區域的劃定和砂石資源的儲量評估。同時,還對采砂許可和砂石資源開采費用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此外,《砂石資源管理辦法》還規定了砂石資源的保護和監督措施,包括禁止不合理的采砂方式;嚴格限制砂石開采時間,防止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加大對非法采砂和非法采礦的打擊力度。總之,砂石資源管理措施的實施有利於保護我國砂石資源,促進砂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在砂石資源開發中的體現是什麽?砂石資源是地球上最基本的建築信息材料之壹,在城市建設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合理利用砂石資源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壹個重要方面。具體來說,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采用低耗、高效、清潔的技術開發方式,減少砂石資源開發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環境汙染,實現可持續發展。
《砂石資源管理辦法》為我國砂石資源的開發和管理提供了具體規範,對保護我國砂石資源和促進城市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實踐中,我們需要註意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避免過度開發和環境破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砂石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有效期不超過五年;確需繼續采砂的,應當在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原頒發采砂許可證的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