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的立案標準是: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能夠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2.數額比較大,具體界定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壹般來說,根據相關司法實踐,涉及金額5000至10000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即經政府機構幹預後仍不支付的。不是所有的欠薪都是惡意欠薪罪。很多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勞動爭議,需要勞動仲裁或當地勞動局調解,但不構成犯罪。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方面,才能構成惡意欠薪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拒不支付,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