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國家建設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人員的生產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節約土地是中國的國策。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質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特別是菜地、園地、精養魚池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各地區特別是大城市郊區和人口密集區,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各項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並與舊城改造相結合,減少新增占用土地。
第五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