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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用耕地的條件

法律分析: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對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

法律依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國家建設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人員的生產和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節約土地是中國的國策。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質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特別是菜地、園地、精養魚池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各地區特別是大城市郊區和人口密集區,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各項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並與舊城改造相結合,減少新增占用土地。

第五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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