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警車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控制本部門的警車。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任務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警車應當由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制式警服的規定(駕駛汽車不需要佩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佩戴制式警用安全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人民警察在駕駛實習期間不得駕駛警車。人民警察駕駛警車異地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合作辦案的規定。
第十八條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誌、警燈和警報器的,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警車及其車隊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限制。遇有使用警燈、警笛的警車、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警察應當提供優先通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