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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般來說,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條件成就之前成立,但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未達到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中止和待定狀態,傳統民法中稱之為“待定期”。在此期間,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生效,但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體現為:1。雙方不得單方面宣布退出或撤銷。如果壹方在合同成立後,條件履行前,單方宣布撤銷或解除,則構成違約。2、惡意行為的反向效應。附條件合同當事人的目的是通過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誌是希望和期待條件得以實現,從而享受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履行之前,當事人負有不妨礙附生效條件實現的消極義務,以實現行為所要達到的法律效果,保護當事人合法合理的期待權。他們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促進或阻止條件的實現。如果壹方出於不正當的目的,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有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法律則作出相反的推定,這就是有條件的成就和不成就的法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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