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規和規章備案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 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按照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按照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