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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律主觀性:

我國刑法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 (壹)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二)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九條(壹)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應予立案追訴: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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