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釋放的法律依據是第86、92和94條等。公安機關拘留後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必須釋放被拘留的人,逮捕後發現不應當逮捕的,強制措施期滿。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