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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預防的基本行為準則

法律解析:第壹部分是公民防疫的基本行為規範,包括勤洗手、戴口罩、少聚會、共餐、社交禮儀、廁所衛生、通風消毒、健康生活等。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根據重點場所、重點人群主動防疫的關鍵風險點,提出了不同場景、不同人群的衛生防護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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