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告的送達
(1)法院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
(二)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寫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
(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通知。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卷宗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