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從這部法律可以看出,父母盡到贍養子女的義務是有條件的:壹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200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信中稱,黃小二今年20歲,成年,身體健康,完全自立。對於黃小二這樣的成年子女,父母已經無法承擔贍養義務,黃小二也無權要求母親支付贍養費。可以肯定的說,黃小二要起訴母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現實中,因為母子之間有著天然的血緣關系,母親再婚的事實依然無法改變。如果雙方願意,可以繼續互幫互助。然而,這不是法律義務。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絕不能向父母勒索,甚至用其他非法手段威脅。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最終可能會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