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人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患有職業病的;
3、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中死亡;
5.因公負傷致殘,舊傷復發的;
6、在維護公眾* * *利益中受到傷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