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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取占用費的法律依據

施工現場占用道路按每天每平方米0.50元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為:1,各種棚亭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占用道路按每天每平方米0.50元收取;2.管理店鋪外部裝修的卷首,占用道路,按占用面積每天每平方米0.20元收取;3、店面裝修、擺放商品和材料占用道路的,按占用面積每天每平方米0.50元;4、分散經營的攤販臨時占用攤位的,按占用攤位每次每個攤位2.00元收取;5、埋設廣告牌、廣告牌占用道路的,按占用面積每天每平方米0.20元;6、各類市場占用,按每個攤位占用面積每月50元收取;便民服務攤點占用道路,每個攤點按占用面積每月收取30元;7、各類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占用費,向經營者收取每天每平方米0.20元;8、自行車占道停車場,按每日每平方米0.05元向經營者收取。城市道路和人行步道屬於國家公用,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步道要繳納的費用是占用費。占用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占用費是省物價局委托的收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的期限、收回投資的期限和交通量計算確定。對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或者免除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建設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的費用,超標準建設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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