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
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稅收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短期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