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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電信詐騙的法律依據

第壹,法律對電信詐騙的規定

電信詐騙壹般有兩種。壹種是盜用他人通信線路或復制他人電信號碼騙取他人錢財,另壹種是用自己的通信設備或號碼直接撥號或假裝撥號騙取他人錢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或者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竊取他人線路或者復制他人號碼的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是詐騙罪。

以上兩條規定適用於兩種電信詐騙。在刑法中,實施電信詐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電信詐騙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至壹萬元、三萬元至十萬元、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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