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體質。體育工作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運動協調發展。第三條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