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定金合同的方式:
1.雙方協商解除;
2.行使終止協議的權利;
3.行使法定解除權。
存款合同終止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這就意味著債務人遲延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合同解除的相關條款,壹方面相關事項的認定需要以實際的合同條款為依據,另壹方面需要認定是否屬於違約。如果構成違約,就要追究相關的違約責任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因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超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定金合同的權利。
第533條
定金合同成立後,定金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當事人可以與對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