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以及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是保護公民的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18項具體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侵權是指侵害民事權益;
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侵權法沒有規定違約責任。合同債權也是民事權益的壹種,但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主要受合同法調整。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這也清楚地表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以及行政法上的其他非民事權益不屬於侵權法的保護範圍。同時,合同債權也是壹種民事權益,但原則上不屬於侵權法的保護範圍,因此違約責任不受侵權法調整,而是受合同法等法律調整。就本案而言,原訴稱其撫養權受到侵害,這裏訴訟中的“撫養權”當然屬於侵權法的保護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