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家具和家用電器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必需品,法院不能凍結或扣押財產。同時,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普通生活必需品不能執行。
2.如果沒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采取銷售的形式。
所以執行還是會照顧被執行人的家庭情況,區別對待。法院會根據執行對象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