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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法院的監督模式

法律分析:1,監督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2、通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有法定情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法庭審判進行監督。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決錯誤的,可以指令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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