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範圍內,不得超標;不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經檢測未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更換,更不能以次充好。
3.員工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避免或者減輕勞動過程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向從業人員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普通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並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壹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