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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分包隊伍不服從管理

法律分析:分包隊伍不服從管理的解決方案有:1。分包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必須留在現場履行組織和管理職能。未經業主和總包批準,不得隨意更換,有事離開現場必須經總包項目生產經理批準。2.現場管理必須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安全員、質量員、送文員、測量員、試驗員,數量必須滿足施工生產和總包要求。(測量員和操作員只針對土木工程)3。經理、工頭、質量控制員、安全員等。從事現場管理的人員必須在現場組織和監督施工,不得隨意離開現場。主要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或變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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