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意誌決定,不應受到國家的幹涉。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是否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自由)、與誰訂立合同(選擇對象的自由)、訂立什麽內容(內容的自由)、如何訂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契約自由原則、私權絕對化和過失責任原則成為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隨著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過於強調尊重個人意誌,會導致壟斷企業對社會的支配。因此,對契約自由原則的反思和批判日益強烈。
擴展數據:
崛起於19世紀。之所以在19世紀得到充分發展,是因為它有特定的歷史背景,即西方國家通過工業革命逐步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為交易的自由進行提供了經濟基礎;代議制民主的建立為契約自由提供了政治保障。
人本主義哲學、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和古典自然法學理論為契約自由提供了理論基礎。作為私法自治的核心內容,合同自由包括四個方面: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和訂立合同的自由。各國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在其法律中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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