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級以上醫院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法律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個級別。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壹)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低廉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的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用途抗菌藥物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抗菌藥物:
1.不良反應明顯或嚴重的抗菌藥物,不得隨意使用;
2.要嚴格控制使用,防止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抗菌藥物;
3.有效性和安全性臨床數據較少的抗菌藥物;
4.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類管理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壹條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臨床藥師負責為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