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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協議(俗稱婚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近年來,隨著公眾法治意識的增強和對婚姻關系的珍惜和維護,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逐漸增多,家事法官在審理離婚糾紛時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提交“忠誠協議”的案件。

所謂“忠誠協議”,是指婚前或婚後,夫妻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簽訂的協議。婚姻期間,夫妻雙方遵守婚姻法提倡的相互忠誠的義務。如果被侵犯,錯誤的壹方將在經濟上向無辜的壹方支付財產。

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從內容上看,忠誠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以協議約定的形式剝奪和限制壹方的人身權利,否則協議無效;

從履行方式來看,夫妻忠實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建立在雙方自願善意履行的基礎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約束力。

因此,即使夫妻簽訂了忠誠協議,也可以由雙方自願履行,而不能通過外法的強制手段解決。

因此,當事人已根據婚姻忠實協議履行了賠償等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壹方因另壹方違反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壹方確實違反忠實協議,有過錯的,另壹方可以在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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