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在財政部、司法部《地方法律援助辦案中央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省廳積極與財政廳協調,制定了《山東省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在司法鑒定補貼、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納入專項資金範圍、市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權限增加、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等四個方面實現了突破。
壹是將司法鑒定納入專項資金範圍。為落實《山東省司法鑒定條例》中關於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司法鑒定援助案件的要求,促進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暫行辦法》明確將司法鑒定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納入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申請範圍, 擴大了《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為進壹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保障公民中的貧困、弱勢和特殊群體獲得必要的司法鑒定服務提供了政策。
二是將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納入專項資金範圍。在實際工作中,省級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和受理大量案件,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咨詢和寫書服務,但這些工作壹直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承擔。《暫行辦法》將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納入專項資金範圍,有利於更好地承辦和分配法律援助案件,為受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