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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政治體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即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和立法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地位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同。但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終審權和貨幣發行權。

擴展數據:

香港回歸祖國後,“壹國兩制”從科學構想變成了生動現實。中央政府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治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保持繁榮穩定,全面發展各項事業。

中央政府擁有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權力,包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權力和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的權力。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有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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