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三十六)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壹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制度,完善反腐倡廉
指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的職能。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制定並實施切實可行的問責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職責,協助黨委加強黨的建設。
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強化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
成員監督將更好地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
推進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的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腐敗案件的查辦主要由上級紀委牽頭,線索處理和案件查處必須與同級黨委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主要由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進行。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壹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壹名稱、統壹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構負責,履行監管職責。完善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實現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完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提高懲治和預防腐敗、廉政防控能力。
保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
法規,推行新任命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完善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運用和規範網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