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發現需要立案偵查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如何處理?
二、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公通字2005 101)
第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經濟犯罪與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副本,通知受理或者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並通知有關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壹)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或者撤銷判決、裁定的;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是同壹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第三,打消疑慮
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