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高法關於民事終審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能否重新立案答辯的規定

最高法關於民事終審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能否重新立案答辯的規定

壹.問題

公安機關發現需要立案偵查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如何處理?

二、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公通字2005 101)

第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經濟犯罪與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副本,通知受理或者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並通知有關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壹)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或者撤銷判決、裁定的;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是同壹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第三,打消疑慮

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 上一篇:中國的形象體系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什麽是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