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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主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協商約定財產歸屬,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簽訂協議。夫妻離婚,同壹財產要分割,那麽《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規定?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主要是約定哪份財產歸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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