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第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關註比特幣等具有匿名性、跨境流通便捷等特點的類似虛擬商品的動向和趨勢,審慎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將轄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和交易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識別用戶身份,要求用戶實名註冊並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和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網站應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與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任何人發現利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的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