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以下勞動保護:
(壹)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間工作;
(二)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
(3)每天在工作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嬰兒每生育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壹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哺乳假。
文件依據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年5月25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有壹周歲以上子女的,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保證哺乳時間並提供哺乳條件。因特殊情況,單位確實不能保證哺乳時間和提供哺乳條件的,經與單位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津貼按生育津貼標準發放,不影響晉升和調資,計算工齡。
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獲得幫助和補償。保護就業婦女的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