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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勞動法擅自修改

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限定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復工,並提出規定期限內不上班等處理措施。員工擅自辭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準時,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項進行公示,並以書面形式向員工發出辭職通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和辭職手續。

1.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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