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種證據是警方或法院做出判決的重要依據。山東投毒案的判決其實壹開始就是認定任顏紅是兇手,證據不足。當時警方逮捕任顏紅,只是因為案發時任顏紅也在現場,再加上警方對周圍鄰居的了解,認為任顏紅是受害者家庭中最優秀的人,所以才逮捕了她。
任顏紅本人被捕後,因為想保護自己的丈夫和兄弟而認罪,這實際上相當於刑訊逼供。任顏紅沒有法律意識,沒上過學,所以法律知識薄弱。她只是知道如果不認罪,她哥哥和丈夫都會被抓,所以她必須認罪。
但後來,任顏紅的丈夫和兄弟找到了兩名律師,以證明任顏紅無罪。這兩位律師很有幫助,他們給任顏紅提供了許多有利的信息。
本案遲遲未作出判決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任顏紅僅僅因為鄰居的片面之詞和任顏紅的倉促供詞而被關押了八年,根本沒有真正的物證,但他沒有做出判決。最後,由於律師有利的辯護,任顏紅被無罪釋放。或者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不懂法不要輕易說什麽,更不要輕易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