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2.婚姻法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無條件不能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壹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擴展數據: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相關規定有: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撫養義務。子女不能把父母是否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作為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
2.父母的錯誤行為對子女造成精神或身體傷害的,原則上喪失向被害人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這些情況包括:父母殺害子女有罪,父母虐待、遺棄子女有罪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婚女兒仍有贍養義務。出嫁的女兒沒有收入,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年邁父母義務的理由,贍養費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4.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是否有財產、是否已經分居、分居是否公平的影響。
5.父母有壹個以上子女的,應當對父母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每個孩子應該承擔的義務的多少,應該根據每個孩子的生活和經濟條件來協商。子女不應該把小時候父母的關愛和結婚時的資助金額作為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