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復制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國家標準。
第壹,傷殘鑒定的時間是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者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治療結束為準。
二是傷殘鑒定部門壹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